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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局凭啥定义“老百姓”和“非老百姓”?

发布时间: 2016-01-06 13:24:31

来源: 潮洲日报

分类: 行业动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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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清了购房款,最后却是一场空;备案在自己名下的房子,别人却办理了房产证;与合法公司签订的合同,法院判决有效但无法履行……这一系列怪事就发生在安徽市民沈培永身上。

开发商一房两卖,但没有备案的一方却领到房产证,房产局的理由是,优先保护老百姓的利益。沈培永与开发商之间有借贷关系,所以不是老百姓。“对待老百姓利益受到损害时,政府敢于承担责任”。这种说法,表面看挺“高大上”的,实际上却经不起简单的逻辑推敲:首先,“老百姓”的定义肯定不准确,政府部门也没有资格定义这人是“老百姓”、那人不是“老百姓”。政府只能依法行政,做合法的、有制度授权的事;法治语境中,只有“公民”概念,而没有“老百姓”和“非老百姓”之分,更没有“老百姓”和“非老百姓”在法律面前不平等之说。天长市房产局拿出最高法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,证明其给“老百姓”办房证的合法性,让人啼笑皆非:“批复”说的是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,而沈培永并非工程承包人,而是买房人。

其次,所谓“政府敢于承担责任”,并不能成为不依法行政的堂皇理由;政府责任也好,勇于担当也罢,都不能突破原则,否则就是乱作为。商品房产权备案登记是产权证明的关键前置条件,未经备案就办理产权证,是明显而又荒唐的违规违法行为。房产局官员说“如果全部拘泥于所有的法律和规章,让老百姓的利益受到损失的话,这个理也说不过去”。这就更荒唐了,行政机关必须、只能依法行政,从来就不存在可以“不拘泥于”法律和规章的逻辑,否则,行政机关若拥有“拘泥”或“不拘泥”的自由裁量权,离胡作非为就不远了吧。

开发商一房两卖、政府违规办房证这一事件中,官方的“为老百姓负责”、“政府敢于承担责任”之说,具有一定的迷惑性。而这种以正义面目进行乱作为,任意歪曲解释法律法规,以“维稳”之名维护自身“稳定”而损害法治原则的情况,现实中并不少见;结果往往埋下更多更深的问题和隐患。

责任编辑: liwei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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